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8月27日通过的《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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