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汕尾市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出席率,提高议事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基本形式。出席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出的通知或预告通知,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全程出席。
第四条 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参加中央部委或者省、市委召开及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的;
(三)经市委批准或安排在党校或其它院校学习的;
(四)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五)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会的。
第五条 因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原因请假的,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六条 无故缺席或者一年内出席所有常委会会议时间不足三分之二的,必须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主任会议可以视情况作出警告、责令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检讨。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列席人员,市人大代表应当按会议日程安排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全程列席会议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或安排顶替的,视为缺席会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出席会议的情况进行考勤,并定期通报考勤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