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24日汕尾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日汕尾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订
2007年6月15日汕尾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修订
2024年8月20日汕尾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应当有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八)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十)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一)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十二)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三)通过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听取相关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决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五)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等;
(十六)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报告,研究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工督办和重点督办项目;
(十八)听取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和重点督办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二)讨论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重要调研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五)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听取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关于上述撤职案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对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决定将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十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机关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列席主任会议。如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可以委托一名副职列席。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市人大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旁听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全程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提出,经批准方可请假。
其他特殊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参加国家、省层面或者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预先安排的重要接待或外事活动;
(三)参加救灾、抢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条 会议内容涉密的,保密主管部门应协助有关业务部门提前做好会场保密管理,并对与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与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需要收回的文件不得带离会场,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第十一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天前,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旁听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文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作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