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调整原定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三、出席政协汕尾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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