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在我市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汕尾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五、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
六、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七、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八、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
九、我市退休在汕的正厅职老同志;
十、出席政协第八届汕尾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
十一、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二、市高层次人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