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简称汕尾市人大,是汕尾市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汕尾市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解放军等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