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29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市人大常委会于10月9日予以公布,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为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全面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扩大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知晓率,加大社会公众监督力度,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施胜章就《条例》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市出台《条例》的背景是什么,有何现实意义?
答:我市地处粤东南沿海,具有河流面广、水库众多的特点,全市集雨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5条,大中型水库20座,小型水库372座。近年来,我市水环境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受到了农业面源、养殖业、城镇生活污水以及江河、水库集水区域速生丰产桉树林种植生产的污染,向河道、渠道倾倒垃圾和建筑废料以及在河道内盗采滥采砂石等行为还较突出。2012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饮用水安全问题,针对中小河流、水库等水体污染威胁到饮用水安全问题,连续5年开展专项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南告水库、公平水库、青年水库、赤沙水库等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畜禽、水产养殖等污染问题,严厉打击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在螺河流域、公平水库上游地区开展农村污水连片整治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桉树林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使全市饮用水源水质发生了明显改善。为进一步防止水污染,修复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有必要把近年来我市加强水环境保护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深入贯彻好落实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条例》的施行对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施积极行为,加强执法管理,构建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条例》的制定体现了怎样的立法思路?
答:我们始终坚持立法为民,《条例》的着重点在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思路,主要针对我市中小河流、水库等水体受到污染威胁到饮用水安全的实际,经过深入调研,梳理出水环境保护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以问题导向来立法。
《条例》从我市水环境监管工作的现状出发,主要解决六大问题:一是职责问题。落实了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市、县级政府统一协调机制。二是桉树林改造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禁止种植桉树的规定,依法明确禁止种植速生丰产桉树等树种的范围及改造要求。三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作物土地污染监测,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四是养殖业废水污染问题。明确了管理责任、整治措施、养殖要求等。五是河道采砂问题。明确了监管责任,并对规范采砂行为作了规定。六是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问题。明确了污水排放处理、污染治理的责任要求等。
问:《条例》在推动和保障水环境保护方面体现了哪些发展理念,坚持了什么原则?
答:《条例》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突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水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综合防治、损害担责”的原则。政府主导就是要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形成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的责任体系;公众参与就是水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水环境信息知情权、水环境管理参与权和水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水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保护优先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水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综合防治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水环境保护,发挥预防和治理的综合效益;损害担责就是水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问:《条例》在水环境管理体制上有哪些特色、创新和突破?
答:结合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条例》把突出汕尾特色作为重点,在主要制度设计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规定建立市、县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落实水源保护区防护设施、应急备用水源保护措施、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水体排查及生态修复等责任。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三是针对全市桉树种植面积大、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禁止种植速生丰产桉树的范围,对禁止种植范围内已种植的明确改造期限,违法种植的以亩为标准进行处罚,细化处罚的可操作性。四是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明确禁养区划定以及监管措施等;针对盗采、滥采河砂等破坏水环境行为,明确水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五是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市区奎山河(湖)污染问题,明确市人民政府的治理责任以及治理后的水体水质应当优于Ⅳ类标准。六是注重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畜禽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畜禽养殖场、散养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问:《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如何才能贯彻执行好《条例》?
答:《条例》的出台既为依法保护水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公民提出了权责和义务。《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发现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条例》明确规定,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以及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水环境的影响。《条例》明确了对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其他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遵守《条例》规定的有关制度,确保水环境保护各项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民应当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减少日常生活对水环境造成的损害。
当前,全市上下已经掀起了学习《条例》的热潮,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各县(市、区)开展专题宣讲活动。《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开展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文章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卓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