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汕尾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汕尾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汕尾首部基层治理领域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汕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为构建具有汕尾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从源头入手
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条例》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把工作重心放在源头治理上。一方面,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信息公开、排查预警等机制,常态化开展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的排查工作,依托网格化管理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另一方面,将基层治理中行之有效的“入户联心”工作制度正式写入法规,要求走访人员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上报苗头性倾向,切实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外卖配送、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监管制度,畅通维权申诉渠道,及时处置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多元力量参与
群众身边有了“解忧站”
好的机制需要多元力量去落实。《条例》注重整合各类解纷资源,推动法律服务力量向基层下沉,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等定期进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同时,推动调解力量与网格员队伍融合,对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及时引导调解力量介入处置,实现“排查—上报—调解”无缝衔接。此外,还推动人民调解员、律师等力量入驻综治中心,让群众进一扇门就能解决烦心事。
在调解方式上,《条例》特别注重发挥本土文化优势,明确了“金厝边”“夜谈悦好”“咸茶议事”“螺溪有道”等具有汕尾地方特色的调解品牌,鼓励各地立足本地风俗习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化解矛盾。同时,《条例》系统梳理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以及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类解纷途径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站式”平台发力
群众解纷“最多跑一地”
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是支撑。《条例》总结提炼了汕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实践经验,明确综治中心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的兜底协调作用,对群众诉求实行“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具体运行中,推行“常驻+轮驻+随驻”模式,推动公检法司、信访、人社等6个部门常驻,住建、自然资源等10个部门轮驻,其余部门“随叫随到、即时联办”,让群众不用在多部门之间来回奔波。
目前,全市已设立县级综治中心6个、镇级综治中心54个,并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成村(社区)综治工作站659个,全力推进全域覆盖。接下来,汕尾将深化“1+6+N”工作体系,推动综治中心从“物理聚合”向“化学融合”转变,依托“粤平安”综治系统及“民情地图”信息化平台,打通跨部门数据壁垒,提升风险研判预警精准度,切实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
加强保障监督
夯实基层治理根基
好制度要落实好,离不开保障和监督。《条例》对经费保障、队伍建设、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推动多元解纷各项措施落地落细、常态长效。汕尾将重点加强土地房屋、劳动争议、医疗、物业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鼓励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同时,建立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专业水平。此外,还将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建设,强化法治宣传与“汕尾善文化”弘扬,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切实筑牢全市平安稳定的基层根基。
《条例》的施行,既是汕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通过立法固化治理经验、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群众提供全方位、高质效的解纷途径,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汕尾、法治汕尾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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