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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章程
  • 2019-05-24 16:02
  • 来源: 市人大
  • 发布机构: 市人大制度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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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的有关机构、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地方人大实践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新时代我市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的领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尾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汕尾市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

(二)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内容开展调研、宣传等活动;

(三)组织会员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召开理论研讨会,汇编研究成果,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四)加强同省人大和兄弟市人大以及我市各级人大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联系,及时交流研究工作动态和研究成果。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

(三)有志于维护、实践、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承认本会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或关心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的机构和社会团体;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承认本会章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任期届满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

(三)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副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七)决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过半数监事提议。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通过的一名副秘书长担任,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二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作出的决议须经监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入来源于:

(一)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拨款和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经费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5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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