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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课题管理办法
  • 2020-07-14 11:35
  • 来源: 市人大
  • 发布机构: 市人大制度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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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汕尾市人大制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课题管理工作,提高课题研究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研究成果对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我市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课题研究必须紧紧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特点,紧紧围绕新时代人大工作实践创新,明确若干涉及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作为重点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四条 本会课题面向全市,公开选题,择优立项。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提倡和鼓励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各会员单位、各位会员、各级人大工作者申报。

第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形式以专题研究报告为主,也可以是调研报告、论文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课题研究工作由研究会理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和管理,并成立课题评审小组。

第七条 课题研究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制度研究会秘书长协调具体负责,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拟定课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征集和发布年度课题选题;

(三)对课题的申报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课题的申报、立项、评审、检查、成果验收及转化;

(五)对课题有关资料进行登记管理和归档;

(六)组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调研活动。


第三章 课题选题和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制度研究会每年年初向会员和有关方面征集选题,经理事会讨论后,提出年度课题研究建议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自选课题三个类别。重点课题围绕明确若干涉及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设定,一般课题以人大基础理论和工作研究为主。申报课题的选题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自选课题必须符合课题研究总的方向和原则。

第十条  申报课题时,须填写并提交《汕尾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填写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报送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审核。

第十一条 填报课题申报信息表时,须确定课题组长。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每个年度内,每位申报人作为课题组长只可申报1个课题,且不可作为课题组成员申报其他课题;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课题的申报。

鼓励各级人大工作者与有关大专以上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组成联合课题组开展研究。

第十二条 重点课题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立项。

一般课题、自选课题由市人大制度研究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每年从年度选题参考中选题并提出立项申请,由秘书处提出立项意见,报理事会审定。每位个人会员每年可以承担或参加1项研究课题。每个会员单位每年可以承担1—2项研究课题。


第四章  课题实施和成果形式


第十三条 本会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立项通知要求,负责课题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会员申报立项的课题,申报人即为课题负责人。

需要变更课题负责人的,须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

第十四条 参与课题研究人员须具有坚定正确政治信念、良好业务素养和研究能力。提倡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相结合参与研究。

第十五条 承担本会课题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争使研究成果具有决策参考价值、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本会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主要有专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论文等,可以在年度选题参考中明确,也可以在立项申请中提出,通过立项程序确定。

第十七条 本会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一年,跨年度课题完成期限由立项通知确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课题到期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认可。

第十八条 课题组要接受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和课题组长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检查。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课题研究工作是否按申报信息表预定计划进行;

2.课题组长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负责和参加研究工作;

3.有无其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课题成果验收


第十九条 本会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内提交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成果一般不应少于5000字,以能够解决问题,具有决策参考价值、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的为主要标准。

第二十条 重点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结题报告,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文本,寄送本会秘书处。

秘书处收到课题结题报告后,组织研究成果合法性、信息完备性初审认定。

完成初审后,由理事会组织评审组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并提

出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评审专家匿名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为

合格,予以结题;未超过半数的,不予以结题。

评审为合格的,由秘书处向课题负责人颁发课题结题通知书;评审为不予结题的,向课题负责人发出修改完善通知书,并

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立项的一般课题、自选课题完成后须按立项通知要求报送研究成果,经本会年会、专题研讨会或者本会会刊等选用的,视同结题。

课题结题给予适当的课题稿酬。


第六章  成果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汕尾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每届理事会至少评选一次。

优秀成果奖在已完成的研究成果中评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组织评审组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

每位评审组成员(含组长)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并由评审组组长综合各位评审组成员意见写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题后,由秘书处发给《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成果验收的方式:

(一)会议集体评审;

(二)专家书面评审;

(三)网上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并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十六条 成果验收的主要标准是决策服务满意度、决策转化度和社会认同度等,具体为:

(一)对本课题历史、发展状况有比较全面的分析了解;

(二)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三)从理论和实践上较全面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对人大工作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研究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成果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建立研究成果专报机制。通过本会会刊及时将成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机构参阅。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优秀成果发布推广机制。通过研讨会、论坛讲座、报刊图书、网络传媒等多种传播手段发布推广。

第三十条 建立社会诚信和学风监督机制。课题研究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伦理,强化责任意识,恪守科研诚信,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课题立项申报资格、暂停优秀成果奖参评资格或者撤销优秀成果奖授予等措施予以惩戒,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本会课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人大制度研究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人大制度研究会课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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